股权转让收入
留言时间:2020-09-1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0〕687号和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全国适应吗?国税总的网站上国税函〔2007〕244号文查询不到。有相同情况是否可以适应这两个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并抄送有关单位的,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经核实,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适用于全国,如果您有相同情况可参照执行;有关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需要由发文单位进行明确,目前,河南省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该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