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发票被作废
留言时间:2020-10-0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 我9月9日买车开的发票,并于9月30日上午缴纳购置税,去交管所办理了上牌,手续一切都正常。第二天我发现我上牌所用的发票被4S店未经过我同意就作废掉了。请问我现在改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第五条《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发票未跨月且符合上述作废条件或情形才能作废,否则不予作废。如您已正常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上牌照,发票又进行作废,如何处理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