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退款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残保金因税务局系统错误造成全额缴5万,实际缴纳是0,是否可以退款?如能,但是咨询分管税务所说是代收残保金,历史上从没有退过残保金,残疾人协会说是只评定情况属,不管这事,是残疾人协会退款,还是税务所操作退款?残保金退款有相关政策条例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豫残【2020】22号 )规定“一、政策变化内容(一)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规定,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对《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同时,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对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益。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