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退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我于2020年10月23日,在微信上缴纳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80元,收费单位显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订单号是:1202010232481972。缴费成功后登陆支付宝发现显示的缴费地点是周口郸城的与实际的居民医疗地点郑州不一致。现在需要退费,咨询具体的退费流程(包含退费流程、退费地点、退费时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6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一、事项类别】……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二、 业务概述】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缴费人多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缴费人的费款。对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并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审核后将款项退还缴费人,并定期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四、附报资料】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2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根据本地规定报送)
因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如您重复缴纳医保,您可以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业务,退还多缴纳的医保。另外,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您也就重复缴纳医保问题拨打社保部门咨询热线12333,或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