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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怎样缴纳

09-30 增值税怎样缴纳 我要评论

增值税怎样缴纳

留言时间:2020-11-1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司为校企合作单位,为学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月收取学生生活费。同时我司和另外一家餐饮公司合作管理学校食堂,收入按比例分摊。例如我司收取学生100元生活费,我司获得25元,另外一家餐饮获得75元,收费完成后75元直接划到对方公司账上,类似于代收,那么我司确认增值税收入是按照100元缴纳还是按照25元缴纳呢?如果是100元的话,对方公司的75元双方都需纳税,就造成了重复纳税(双方都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司可以按照25元确认缴纳增值税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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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附件3:……(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是否是您单位承包经营了学校的餐饮服务,再对外分包给了另一家餐饮公司;还是您与该餐饮公司共同承包了学校的餐饮业务,经济业务实质不明确,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且发票应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如实开具。建议您双方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界定双方的销售额。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界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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