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住宅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河南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住宅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住宅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物业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目前该部分配套用房尚未交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出售前使用房产作为售楼部使用,应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