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住宅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物业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目前该部分配套用房尚未交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出售前使用房产作为售楼部使用,应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