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拨的人员工资用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0-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先有经营收入,一直申报企业所得税。由于机构改革,现在没有经营收入了,人员也借调到上级局机关工作(人事工资关系在本单位),为解决人员工资,上级局机关按季度给我们划拨了人员工资费用,我单位开具的是从财政局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收款项目填写的是“第*季度人员工资”。请问上级划拨给我们的人员工资用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单位取得的上级局机关的财政拨款如符合以上关于财政拨款的规定,则属于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应并入收入总额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