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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芝麻油是否能享受再提问?

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芝麻油是否能享受再提问?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10月8日向贵局咨询的问题(详见附件),收到省局后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还有以下疑问:

1、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按芝麻油行业惯例,此处的植物毛油是指未过滤的芝麻油。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我司认为既然此公告是对149号文的补充,可享受芝麻油初加工政策的就包括过滤后的芝麻油,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强调只有植物毛油才可享受初加工政策,那与48号公告是矛盾的。

3、请贵局明确回复一下,我公司生产的过滤后的芝麻油是否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政策?

附件

原省局回复.docx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一、种植业类……(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符合上述油料植物初加工规定,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暂不清楚您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建议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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