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和差额计税么
留言时间:2019-10-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是做劳务派遣的一般纳税人,我可以对A客户开6%税率的专票,对B客户开5%征收率的差额专票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3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四、附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您单位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应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业务。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