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5号公告中指司法追索记录有那些?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请问根据2015年25号公告 中指的司法追索记录有那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追索记录作为原始凭证,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关于司法追索记录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