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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员工异地缴纳社保扣除

员工异地缴纳社保扣除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局老师,您好!我公司注册在郑州,在上海设有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主要为了方便联络客户,没有实际经营职能,因此未注册过分公司。有几位员工在上海办公,并且在上海缴纳社保,但是个税缴纳在公司所在地郑州。现遇到一个问题,我公司在郑州为这几位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实际在上海缴纳的社保金额超出了郑州社保的上限,系统填报不进去。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员工在上海缴纳的社保?对于超出上限不能填报的情况,我公司应如何申报?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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