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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从哪个时点开始?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还是耕地占用税缴纳满一年?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01-2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办理土地证前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请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

     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从哪个时点开始?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还是耕地占用税缴纳满一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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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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