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提供大客包车短长途服务,能选择简易计税吗?
留言时间:2021-02-0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汽车运输公司,为客户提供大客包车短长途服务,例如接送培训、拓展训练、开会等客运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吗?能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的规定,……(一)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附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并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业务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