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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2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

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docx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三)纳税人取得利息……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按规定自行申报时不会产生滞纳金。但是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需要依照《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偷税的情形也应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具体稽查管辖等问题,您可参考国税发〔2009〕157号或联系当地稽查部门进一步确认。2.如取得利息收入,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如违反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结合情况进行责罚。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范围之内。如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可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这里的“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是指利息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规定”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因篇幅有限,鉴于您业务的特殊性,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基本案情:张某,户籍所在地位于甲市,经常居住地位于乙市,工作单位B公司位于乙市。2014年1月,丙市A公司向张某个人借款100万,2014年至2021年期间,按月支付张某借款利息数月,A公司未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等,张某个人所出借款项与B公司无关。

政策咨询要点:代扣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出借人借款利息,如何追征出借人的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咨询具体问题:

一、若对张某追征各项税款,甲、乙、丙三个市稽查局谁有税收管辖权?

二、应对张某追征哪些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三、各项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四、各项税款的追征期如何确定?

五、对张某个人未缴纳各项税款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可以定性偷税?

六、对A公司、B公司应征收哪些税款?如何进行处罚?重新责令A公司、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上述两个公司孰先孰后?

七、张某是否属于B公司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范畴?

      张某是否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

      上述二者纳税申报义务孰先孰后?实际如何操作?

八、丙市稽查局对张某立案后,丙市税务局对张某再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张某在丙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法合规?

九、总局文件中“纳税人取得利息……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此处,“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指什么?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收入来源地?

十、张某认为根据行规和之前跟A公司的口头约定,本人取得的利息是税后利息,税款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认为是税前利息,A公司仅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判定利息是税前还是税后?追征税款应向张某还是A公司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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