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
留言时间:2021-02-2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2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税〔2020〕17号)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三) 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五)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资格。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机构要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总分公司的具体情况,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