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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工会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每个月根据实发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的40%上交税务局。因为我公司人员较少,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一直没有成立,没有开立工会委员会专用银行帐户,计提的工会经费的60%,就暂时留存在企业基本帐户中,用于工会组织的旅游、会员生日聚餐费、节日聚餐费等工会活动。

问题:暂时留存在企业的,已计提的60%的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48号)规定,第一条 代收范围: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第二条 代收比例: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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