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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看到豫人社办2021年8号文件,灵活就业人员可补交2020年的社保费,请问交费时需补交滞纳金吗?

滞纳金问题


编号:2021022512583628354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

2021-02-25

留言内容

局长:您好!不好意思,刚才没有记下信件编号,我又重新给您发信给您,看到豫人社办2021年8号文件,灵活就业人员可补交2020年的社保费,请问交费时需补交滞纳金吗?谢谢!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对在2020年7-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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