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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财税〔2004〕39号的有效性

财税〔2004〕39号的有效性

留言时间:2021-03-1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财税〔2004〕39号文中第一条第8款: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该文件的条款未有作废规定,是否有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4〕39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仍属政策执行有效期,相关优惠政策仍可继续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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