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1-04-0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公司现在才知道此项政策,准备从2021年4月开始在增值税减免税表中填写本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此项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对于本公司而言是否是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那么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这段时间内招用的就业退役士兵,本公司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21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