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如何纳税
留言时间:2021-04-0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门窗生产销售企业,今年给开发公司供应门窗并附带安装,合同就门窗和安装分别约定了价格。我公司依据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对方开具了销售门窗13%税率的发票和安装部分3%征收率的发票,但对方要求我们安装部分必须开具9%税率的发票。请问,到底安装部分该如何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附件2:……一、……(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门窗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提供安装服务符合建筑业简易计税情形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据实开具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