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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企业为个别职工报销春节过年回家往返车票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税吗

企业为个别职工报销春节过年回家往返车票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税吗

留言时间:2021-04-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个别职工将春节过年回家往返的车票拿来报销,这部分费用需要合并到工资作为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国税发〔2004〕80号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形式为员工报销的车票,除外籍个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外,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作为综合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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