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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拍卖所得商业用地补上家税款级滞纳金150于万

拍卖所得商业用地补上家税款级滞纳金150于万

留言时间:2021-04-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2020年由于我厂发展受限在阿里拍卖得知位于河南封丘县留光镇面积为:75750.25平方的商业用地一块,在过户的时候,封丘县税局要求补齐上家所欠的税款50余万,我方于税局沟通过程中税局又表示还有滞纳金100余万,表示不补齐上家所欠税款我方手续无法办证。望领导费心关注

附件

情况反映-税收.docx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4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情况反映

封丘县国税局:

河南达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拍得位于封丘县留光镇面积为75150.25㎡的工业用地,土地证编号为:封国用(2013)字第20130068号补发。该土地原系“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现盛达公司已经于2015年2月12日经长垣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指定“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盛达公司破产工作。达可邦公司依法拍得该土地后去封丘县国税局了解该土地税费情况,国税局告知我公司该土地欠缴税费包括在2015年2月12日前的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以及破产受理后的应缴税费都需提起补缴。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是因严重的资不抵债造成的,现该企业除了存在土地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和收入,并且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征管部门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一样,都属于债权人范畴,所不同的只是因不同的债权性质而享受不同的清偿顺位,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位于第二清偿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按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完毕之前是禁止个别清偿的,因此从法律角度可以看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清偿时间是破产企业经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后才能依法受偿,现阶段破产企业财产尚未处置完毕,所以税务局要求现在就补缴全部欠税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说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所以,破产企业所欠税属于税收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并在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完毕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予以清偿,同时所欠滞纳金、罚款属于普通债权在后清偿。现阶段税务部门不应直接要求清偿全部欠税及滞纳金。

同时我公司作为土地合法买受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说明情况,以便于我公司能够尽快获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河南达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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