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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提醒

日期:2021-03-16 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以防范漏报、错报等税务风险。具体申报时请以《通知》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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