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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汇总(河南2021年第一期)

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汇总(河南2021年第一期)

日期:2021-05-06 16: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

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进项发票已经抵扣,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申报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任何资料,而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需要自行留存备查下列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政策?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通过《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13.1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税务申报系统将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帮助企业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5.企业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关于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到期了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同时经营两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纳税人同时经营多个个体工商户的,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享受多退少补。

2.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可以享受享受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该项政策。

3.我是一名公司的员工,去年捐赠了200元用于应对新冠疫情防治,但是在发工资的时候没有扣除,听说今年还可以汇算扣除,我该怎么操作呢?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止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间,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需将捐赠全额填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栏次,并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4.我是一家医院的财务人员,我们单位发给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人员、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补助与政府规定的标准不完全一致,有时候大于政府规定标准,有时候小于,请问这种没有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补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上述三类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和行为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到期,该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延续的政策有无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优惠政策的内容无变化,如纳税人在上述公告出台前已经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其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是否意味着9月1日后契税税率上调,老百姓买房成本攀升?

答:契税法中规定的为法定税率,契税中还有优惠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住房的交易行为可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适用对应的优惠税率,契税法的出台和实施并不会影响公众购房成本。

3.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地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上述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即纳税人可以在税额减半的基础上再次减半,实际享受75%幅度的印花税税收优惠。

五、社保费优惠政策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还会延续吗?

答: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2.延续后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

3.延续后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六、非税收入政策

1.工会经费目前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河南省工会经费没有优惠政策,只有缓交的政策。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管理操作办法》(豫工文〔2011〕15号)第九条规定: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工会申请缓交工会经费,经上级工会批准后,所在地方工会给予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教育费附加现行的主要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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