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5月7日)
日期:2021-05-11 15: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序号 | 1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鹤税一稽 罚 〔2021〕 7 号 | 鹤税一稽 罚 〔2021〕 8 号 |
案件名称 | 鹤壁市XXX陶瓷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鹤壁XXX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 |
处罚事由 |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2019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陶瓷成品、煤焦油等货物,货物已发出,未在账簿上计销售收入35991946.6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079758.4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583.08元。 2.印花税 该单位与河南省富来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生产线租赁协议书,协议租赁河南省富来陶瓷有限公司2号窑炉生产线,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每月12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4400元。 3.企业所得税 (1)检查调增项目 ①该单位上述增值税及附征税费问题,涉及2019年少计收入35991946.60元,收入相对应的各种成本已在税前列支,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991946.60元。 ②该单位2019年将实际支付给河南省富来陶瓷有限公司的生产线租赁费6864070.74元,记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检查人员对该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单位补开合规票据,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称无法提供有关合法凭据也无法提供其他资料,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864070.74元。 ③该单位2019年共发生业务招待费21247元,记入管理费用20847元,记入销售费用400元,已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列支的税收扣除限额为12748.20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98.80元。 共计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864516.14元。 (2)检查调减项目 该单位上述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印花税问题涉及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583.08元、教育费附加32392.75元、地方教育附加21595.16元、印花税14400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3970.99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2720545.15元,该单位2019年自行申报为小微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737809.05元,检查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82736.10元,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8273.61元。 |
该单位少缴房产税13009.35元。 该单位御馨苑项目于2020年7月23日开售,将公共服务配套楼(文化活动站和物业管理用房)的首层用于售楼部,二层暂未启用,三层用于行政办公室。2020年度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该公共服务配套楼首层和三层面积共726.75平方米,自建成本为3716955.61元,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每月应纳房产税2601.87元,该售楼部与办公室从2020年7月启用,2020年8月至12月共计少缴房产税13009.35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结果 | 对该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各50%的罚款共计709007.56元。 | 对该单位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3009.35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1/4/28 | 2021/5/7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执行完毕 | 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