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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河南省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河南省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1-05-14 16: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税稽罚【2021】14号

河南省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XXX号)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1月17日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实地调查发现,在你单位变更后的注册登记地和生产营业地未能找到你单位,通过已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2019年10月以后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各类纳税申报,2020年1月17日你单位被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丰庆路税务分局转为非正常户。

对你单位2019年10月1日变更登记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你单位存在大量非正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过金三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比对,2019年10月12日变更登记后填开的59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销售没有购进;检查人员到天津港对你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24份进行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显示你单位并非这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车辆的实际购销企业,你单位在无实际购销业务情况下,为同一型号同一车架号的车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同时,对你单位已知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你单位在2019年10月12日变更登记后没有发现有车辆购销资金收付流水。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2019年10月12日变更登记后,没有真实车辆销售业务,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91份,价税合计金额151,221,208.66元,不含税金额133,824,078.41元,增值税额17,397,13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属于虛开发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的规定,你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万。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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