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拆迁补偿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单位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企业招拍挂摘地后,地面附属物还有小部分企业厂房需要我们自行协调拆除。针对这些企业厂房的拆除赔偿,我们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入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您对该行为判定不清楚,建议您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