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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请问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不是土地成交价格的一部分?

请问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不是土地成交价格的一部分?

留言时间:2021-05-2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豫财税政〔2012〕24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规定,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这个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这个文件仍然有效,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市政建设配套费、安置补助费是否仍然是土地成交价格的一部分?请给与明确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目前全文有效,主要内容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要是属于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即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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