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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房地产筹建期的认定

09-30 房地产筹建期的认定 我要评论

房地产筹建期的认定

留言时间:2021-05-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针对筹建期,目前为止有几种认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我公司应该如何选择筹建期截止日期?还有一个说法是招拍挂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当天,究竟该如何选择房地产的筹建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以上关于“筹建期”的相关政策规定供您参考,现行税收政策上对其截止时间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若有其他疑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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