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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4月底以个人名义在税局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准备给对方的时候,发现丢失了,发票联和完税凭证都丢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够再补一份发票?

个人代开普票丢失

留言时间:2021-06-0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4月底以个人名义在税局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准备给对方的时候,发现丢失了,发票联和完税凭证都丢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够再补一份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规定,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四、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 )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三、办理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五、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5.1.1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三、办理条件】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五、办理材料】……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自然人提供)……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建议您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税收政策中并没有对普通发票丢失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具体能否补开等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您可同时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业务。另外,发票丢失会涉及相关处罚,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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