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
留言时间:2021-05-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业务流程如下:比如4月份提供运输服务,5月份会对账,核对运输信息,无误后5月份开票。运输合同上规定的付款日期有:①运单完成后,双方核对无误后,付款。或者②开具发票,对方收到发票后付款。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是按4月份业务完成后申报收入,还是在5月份合同规定的索取销售凭据的当日纳税义务发生。
根据2016 36号文规定:我公司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符不符合书面合同确定的日期?也即:36号文对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是指确定的某一天的日期,比如2021.5.31日付款;还是也包括推定的日期,比如双方对账后,确认无误后这类日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计税依据为发票票面不含税金额。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