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石头加工成石子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1-06-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石头,通过破碎、筛选,加工成建筑用的石子进行销售,是否属于自产的石料适用简易计税。征期将过,税务机关意见不一,暂不知如何申报,急盼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以及您的描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若您单位销售前述自产货物,符合简易计税情形,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否则,不予享受。您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是否为自产货物,如界定困难可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