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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投资收益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7-0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2021年,A公司投资收益B公司股息、红利(B公司上市公司)

自2018年起A公司(居民企业)已持有B公司(居民企业)股份56.43%,至2021年已连续持有超12个月。2021年3月份B公司A股上市流通,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成为限售股56.43%,B上市公司2021年宣告分红并发放现金股利,A公司该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项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中的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免税情形,2021年A公司取得的现金股利是否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如符合规定条件,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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