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1-07-2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含不含个人社保费和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这里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以扣完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来作为工资薪金,还是扣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之后的作为工薪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在工资薪金总额内。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发)为员工未扣除社保和个税之前的数额。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不是不能扣除而是属于工资薪金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扣除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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