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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河南暴雨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河南暴雨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留言时间:2021-07-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2021年河南暴雨对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的规定: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申请享受这项优惠政策,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走哪些申请流程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3.1税收减免核准……三、办理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五、办理材料  2.3.1.1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全文)  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有效期起:2008年5月19日),05011605(有效期起:2011年9月1日) 需报送附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申请核准表》2份,税务机关留存1份;2、居民身份证 1份,查验后返还;3、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1份,查验后返还;4、减免税申请报告 1份,税务机关留存1份。

   因此,您可以参考上述规定报送资料,您也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办税指南”中查看核实。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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