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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运用错误,企业所得税自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运用错误,企业所得税自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1-07-2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已过,但我司自查发现,企业所得税当初汇算申报时,运用“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西开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未达到,现在自觉更正申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自查查补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缴纳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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