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运用错误,企业所得税自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1-07-2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已过,但我司自查发现,企业所得税当初汇算申报时,运用“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西开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未达到,现在自觉更正申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自查查补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缴纳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