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1-08-02 10: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郑税稽一局公告〔20212002号
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NLQ2M):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郑税稽一局处〔20211125号)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号
联系人:朱广川、魏炜
联系电话:0371-56871726、56871727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郑税稽一局处〔202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郑税稽一局处〔2021]125号
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LQ2M;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
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同时不列收入虚假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其所开具的4份发票(发票代码:4100182130,发票号码:00018650-00018653,金额合计24706.90元,税额合计3953.10元,价税合计28660.00元),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及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迫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