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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因公就医医疗费报销

因公就医医疗费报销

留言时间:2021-08-0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受伤的医疗费用,公司予以报销,该报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能否税前扣除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界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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