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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在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向下,对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中银行卡备案期限方面还有没有15天的要求?

在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向下,对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中银行卡备案期限方面还有没有15天的要求?

留言时间:2021-08-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在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向下,对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中银行卡备案期限方面还有没有15天不备案所有银行卡,就有处罚的要求?

如果有,这个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在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的大形势?是否可以考虑变更或出台相关新政?

现在都要求大数据化,已经在银行开户过,税务局应该可以自行同步过来相关数据猜对,再让纳税人提供是否多此一举,甚至如果15天内没有及时备案会被判定违法处罚,一个还未开始经营的企业,上来给来一条违法记录,是否过于严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标准》规定“可”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附件: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轻微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提供虚假账号的;或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首违不罚情形。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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