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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划分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划分


编号:2022070417285332823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

2022-07-04

留言内容

您好!洛阳市政府发布的洛政办〔2012〕102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市区2011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300元。”至2020年9月8日未对外公布平均价格。我公司于2017-2018年销售住宅,当时已全面完成营改增,我公司项目也被认定为新项目。请问对于普通住房的划分是否是采用4300*1.4=6020元来计算?这个平均价格是与包含增值税的售价进行比较还是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比较? 对于平均交易价格的确定时间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还是按照发票开具时间?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

2022-07-14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根据《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中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我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300元。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起至下次调整为止。根据上述文件,在未调整之前,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网络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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