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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物业公司代暖气公司代收的居民暖气费涉税问题

物业公司代暖气公司代收的居民暖气费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暖气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居民暖气费,暖气公司给物业公司 开具了免税发票,请问物业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交税?如何交?依据的文件是哪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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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调整为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调整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在实务中,物业公司代收费用的增值税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的委托,向用户代收水、电、气、暖费不另外加价,并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直接开具的发票转交给用户,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无法直接向其开具发票的用户,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收取水、电、气、暖费不另外加价,该水、电、气、暖费收入可以在当期申报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扣除,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水、电、气、暖费发票。如果用户索取水、电、气、暖费发票,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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