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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意见调查和征集网上问卷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意见调查和征集网上问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状态:已发布  结束日期:2019-02-28

        根据当前“减税降费”的形势需要,支持企业盘活旧房及建筑物,减轻处置资产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问题予以规范。现对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

        问题区域

        1、对于纳税人转让经过法院裁判(包括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认以及司法拍卖等)获得的旧房及建筑物,其裁判价格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项目的依据。

        同意

        不同意

        2、对于纳税人转让除法院裁判获得以外的其他旧房及建筑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对是否有纳税评估价格或发票等事项进行明确申报。

        同意

        不同意

        3、如有不同意见,请留下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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