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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统借统还资金利息免增值税政策

关于统借统还资金利息免增值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1-10-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请问集团公司从不同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拨付给下属各单位用于统借统还。是否只要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借款利息合计不高于同期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该业务符合上述统借统还业务规定,即可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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