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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9月1号《契税法》生效后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适用现在的政策?

9月1号《契税法》生效后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适用现在的政策?

留言时间:2021-09-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2021年9月1号《契税法》生效后,2021年9月1号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家庭第三套住房的,现在缴税,是按照之前的4%,还是现在政策的3%?依据是什么?如果是法院拍卖的,这个合同签订日期是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还是别的什么文书的日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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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规定,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因此,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1.您购买第三套住房,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之前,适用税率4%,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之后,适用税率3%。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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