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1-08-3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契税法实施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文件还有效么?契税还是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缴纳就没有滞纳金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因此,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文件全文有效。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