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08-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非法集资的涉案土地在被政府资产处置小组接管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您有权属纠纷未解决或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