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缴纳的附加税
留言时间:2021-09-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不征收城建税,相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还继续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规定,二、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规定,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照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所以,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进口环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