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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以后每年都能在预缴时进行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1-09-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以后每年都能在预缴时进行享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因此,根据现行文件规定,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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