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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税局代开发票货物名称问题

税局代开发票货物名称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类似为“建筑服务*玻璃更换”,但是去税局代开的发票无货物大类前缀,货物名称仅为“玻璃更换”。  那么请问 这样开具对方是否可以正常收票?

附件

附件.jpg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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