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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郑州市凯世达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郑州市***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1-09-17 16:40     来源: 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郑税稽三局罚告【2021】111号

郑州市***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4***8743H)

对你单位(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1单元8层818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1247.22元,税额15512.02元,价税合计106759.2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21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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